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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报属于行政责任吗(通报行政事实行为)

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通报属于行政责任吗,通报行政事实行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 一、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:  1.权力性事实行为:  a.行政检查行为;  b.行政即时强制(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,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)。

2、  2.非权力性事实行为:  a.资讯处理行为;  b.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,有关档案的收发、管理等;  c.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: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;  d.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。

3、  如:1)道路养护; 2)桥梁维修; 3)公共工程的建设。

4、  二、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:  1.独立的事实行为(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);  2.补充性的事实行为(又称执行性行为,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)。

5、  如: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。

6、  三、即时性行政行为(具有临时性、紧急性的特征,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)  如:1)拖走抛锚的车辆; 2)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,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。

7、  四、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(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):  如:行政指导行为,对优质产品的推荐,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。

今天为大家分享到这里,希望小伙伴们会有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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